2008年6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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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绑架了她后将她送回学校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被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陈勇 陈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桐乡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刑事判决。
  听着法院的判决,俞某的心中如同打翻了五味瓶,他感到害怕,毕竟要为自己当初的罪行在监狱中度过4个漫长的春秋;他又感到庆幸,当初要不是慑于法律的威严将小女孩送回学校,自己肯定不会被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为还赌债绑架女孩
  2007年3月29日,早晨还有些寒冷。俞某却起得很早,因为他承诺在当天归还4万元赌债,而他身边压根儿就没有这么多钱。
  回想这笔赌债,俞某说他已经欠了一段时间了,每次债主上门的时候他总是推托身边没钱,希望能宽限几日。日复一日,债主们终于没了耐心,扔下狠话后离开。“他们都是说得出做得到的人。”俞某非常害怕,随着还债最后期限的临近,他开始如坐针毡,想尽办法筹钱,但4万元毕竟不是小数目,筹钱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3月29日7时半,俞某如同往常一样驾驶着他那辆长安面包车出门了,神情有些恍惚的他不断踩着急刹,令很多司机远远地绕行。俞某虽然驾着车,但他依然思忖着如何将这一天应付过去。
  忽然,俞某看到一个小女孩背着书包在路上走,再仔细一看,觉得小女孩有些面熟。俞某自然而然地将小女孩和自己欠下的4万元赌债联系在了一起:“要是将女孩扣下,她的父母肯定会拿着钱来赎人。”
  俞某当然也想到了这样做的后果,然而4万元的赌债已经把他逼急了。面包车很快停在了小女孩身边:“小妹妹,上学去吗?我顺路可以送你一程。哦,我是你爸爸的一个朋友。”小女孩一听是爸爸的朋友,脸上露出了笑容,不假思索便上了俞某的车。

  女孩始终不知自己被绑架
  “我清楚绝对不能把女孩送到学校,否则这一计划将完全泡汤。”俞某说,正是因为这样的考虑,小女孩一上车,他便想着法子哄她开心,以一起出去玩为借口没有送女孩去学校。与此同时,俞某还从女孩口中得知了其父亲的电话号码。
  在一个僻静处,俞某下车拨通了女孩父亲的电话,以女孩相要挟,向女孩父亲“借”5万元。对于女孩来说,她始终不知道眼前的这位叔叔究竟为什么要将自己留在他身边。
  电话打出已有半个多小时,然而对方依然没有任何动静。俞某感到了一丝担心,女孩的父亲会不会已经报案?或是警方正在赶来?俞某越想越害怕,以前看过的影视剧或是新闻中关于绑架的画面一幕幕在脑中浮现,似乎绑架犯都没有一个好下场。俞某说,他看着小女孩天真的面容,忽然想到了自己的孩子,如果自己的孩子被绑架,做父母的该是怎样的心情?
  一个小时了,对方仍然没有反应,俞某再也坐不住了,4万元的赌债已经令他坐立不安,如果再因为绑架罪被判重刑,自己的一生算是彻底完了。“小孩子不能因为玩而不去读书。”在绑架实施两个小时后,俞某将小女孩叫到了身边,并雇了一辆三轮车将女孩送往学校。

  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当晚,俞某就因涉嫌绑架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虽然被告人俞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拐骗等手段对人质进行控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按照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绑架罪,未致人死亡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虽然俞某并不具备法定从轻情节,但其绑架犯罪属临时起意,绑架人质手段采用诱骗方式,控制人质期间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绑架并勒索财物后能及时醒悟,主动将被害人送回,整个犯罪过程时间较短,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均较轻,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明显过重。
  对此,公诉机关亦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俞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综合被告人俞某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大小、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放弃继续犯罪等情节,法院对被告人俞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为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